《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组织奥秘行为作出了处罚划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提拔任命、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该当保密的内容的,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情节较沉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情节严沉的,赐与开除党籍处罚。私下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提拔任命、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沉的,赐与忠告或者严沉忠告处罚;情节严沉的,赐与撤销党内职务处罚。
“严守党的纪律,守旧党的奥秘”,是每名党员入党宣誓时的郑沉承诺。无论选人用人为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辅导干部提拔任命工作条例》划定,提拔任命党政辅导干部,禁绝私下泄露研庞注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调查、酝酿、会商决定干部蹬仔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查抄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划定,监督执纪人员禁绝私下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划定等违游记为要端庄处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划定,巡视工作人员私下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赐与处置处罚。党员干部必须充分意识守旧党的奥秘的极端沉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守口如瓶,自觉筑牢保密防线。